長春《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GB 17945-2024 新國標解讀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4-10-31 11:09:28點擊:251
本文對《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GB 17945-2024新國標重點內容做出標注并整理如下,供大家學習探討:
2.系統(tǒng)應具有應急啟動功能、應急狀態(tài)保持功能、復位功能、自檢功能、重復轉換功能。
4.蓄電池的要求:不應采用鈷酸鋰、三元鋰及其他含鈷元素的鋰離子蓄電池;自帶電源型燈具不應采用鉛酸蓄電池;B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不應采用鋰離子蓄電池。5.過負荷保護的整定電流要求:回路額定工作電流≤6A時,保護整定電流≤2倍的回路額定工作電流;回路額定工作電流>6A時,保護整定電流≤1.5倍的回路額定工作電流;
6.設備在額定工作電壓的80%~120%的范圍內應保持正常工作。
7.應急轉換電壓設定值:額定工作電壓的60%~80%。恢復電壓設定值:≥應急轉換電壓設定值,且≤額定工作電壓的80%。
8.燈具及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外殼防護等級:室外安裝或地面安裝-IP67;自帶電源B型燈具-IP65;集中電源B型燈具-IP34;其他燈具-IP30;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IP33。
9.燈具光源的控制功能:(1)集中控制型燈具: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通過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控制,或應急照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連鎖控制;(2)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主電源斷電5s內自動點亮,主電源恢復,20s內自動復位。
10.自帶電源型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應能自動轉換。
11.自帶電源型燈具的最小初裝持續(xù)應急工作時間要求;12.自帶電源型燈具充電回路應設過負荷、短路和過充電壓保護裝置;放電回路應設過電壓、過負荷和短路保護裝置。13.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應具有自復式試驗和控制關斷應急工作輸出功能。燈具狀態(tài)指示燈設置要求:(1)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主電狀態(tài)綠色,充電狀態(tài)紅色,故障狀態(tài)黃色;(2)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電源狀態(tài)紅色,故障狀態(tài)黃色;(3)集中控制型燈具:綠色通信狀態(tài)指示燈。
14.非隔爆燈具、防護等級低于IP65的非集中控制燈具應設置用于故障報警的音響器件。
15.燈具的電源要求: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燈具的電壓等級應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控制箱的輸出電壓一致。地面安裝的燈具應采用集中電源供電,燈具的工作電壓≤36V。
17.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要求:自動應急啟動、一鍵啟動功能、故障報警功能、復位功能等。